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地方立法
集民智 求良法 让城市环境更美好
2017-12-13  (来源:廖国忠 陈玉山)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出台侧记

    20171031日,桂林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181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是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一、条例制定迫在眉睫

桂林市是中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市民对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需求愈来愈强烈。目前,桂林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与新形势新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城市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建立起与国际旅游胜地相适应的城市市容标准和形成有自身特色的城市容貌;二是没有建立起全覆盖的、长效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民和各单位、组织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三是环境污染状况和卫生脏乱差状况依然严峻,市民文明素质仍需提高;四是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执法队伍不强,执法权不明确,执法手段缺乏,不适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等等。这些都限制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深化和发展。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也亟待解决。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2017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是1997年制定2016年修订,其规定比较原则,针对桂林的实际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为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责权明晰、公众参与、责罚合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法治环境,形成全覆盖的、长效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制定《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紧迫。

二、条例制定凝聚各方面劳动和智慧

桂林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把条例制定列入重要日程,于20159月就开始着手起草,并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20165月形成条例(草案)上报市法制办,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201672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的制定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201683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常委会成员提出了很多有针对性的、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此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深入15个县区和有关部门以及外地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和研究修改工作,共收集意见建议300余条,法工委联合市城管委组织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组织和安排下,在自治区召开了有自治区相关厅局领导、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高校学者、立法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几易其稿201783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条例的制定过程。201794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二审后修改稿通过www.sb788.com网和《桂林日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截止920日,共收到来信、来电、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意见建议46条,采纳19条。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如有的认为无物业小区由于管理手段欠缺,管理长效机制滞后,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应将无物业小区的管理纳入市容环境卫生治理的重要内容;有的认为条例的制定出台关键是落实,让市民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2017101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在上述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研究,形成了《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1031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依法表决通过。

三、条例让城市环境更美好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

对立法原则、适用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确定条例的适用范围。为了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相衔接,条例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二)建立责任区制度。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区管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并在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责任区、责任人以及具体工作。

(三)对城市道路挖掘提出明确的要求。城市道路挖掘道路占道现象非常普遍,给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为了方便群众监督挖掘道路占道的期限和范围,条例在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占道范围、占道期限和批准单位”,并在第四十条设置相应罚则。

(四)对共享自行车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公共租赁自行车和共享自行车是时代发展出现的便民新事物,如何管理也是一大难题。条例在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市容”,并在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设置相应罚则。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极大影响了市容和环境卫生,对空气造成污染。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不得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并在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设置相应罚则。

(六)禁止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纸钱、鞭炮、垃圾等物品。向车外抛撒纸钱、鞭炮是一种陋习,对交通和行人安全都造成极大隐患。条例在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不得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纸钱、鞭炮、垃圾等物品;”并在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设置相应罚则。

(七)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冥币、冥钞。每逢农历七月十五左右,桂林人焚烧冥币、冥钞造成的环境卫生污染非常严重,条例在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绿地焚烧冥器、冥钞”,并在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设置相应罚则。

(八)明确了执法主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明确了执法主体。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确保立法与改革工作衔接一致,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目的是为城市执法体制改革预留空间,确保法规的前瞻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九)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多数违法行为,要求先行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同时,采取了定额处罚和幅度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遵循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的立法技术要求,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出台需要全市人民群众的贯彻执行,它将会更好地提升城市形象和公民素质,使我们居住的城市环境更加美好。

 
主办:桂林市人大常委会 承办:桂林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
电话: 2848571 技术支持 & 网页制作:桂林市信息中心
桂林网警 网上报警岗亭
桂ICP备05003887号 桂公网安备 450312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