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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外墙不能擅自开门窗和改变屋顶结构
2018-01-05  (来源:桂林日报 刘倩)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貌,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外墙开门窗,不得在屋顶乱搭建、乱堆放,不得擅自改变屋顶结构。在屋顶安装固定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专家解读:
    我的房屋能不能我做主,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明确规定,市民如果想要改变建(构)筑物原貌和屋顶结构,必须到规划部门进行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在屋顶违规搭建铁棚、“楼加加”更是不可以的。
    至于“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外墙开门窗”这一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针对桂林的实际情况,在《条例》制定时进行了具体的细化,擅自进行外墙开门开窗的,可能导致整个结构体系不平衡,降低建筑的安全系数。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原貌、外墙开门开窗、改变屋顶结构和乱搭建,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屋顶的公共空间也不能乱堆放杂物,如果影响到市容,环卫部门会依据《条例》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而在屋顶安装天线、太阳能热水器、移动差转器等固定设施,要规范设置,这样才能保障用电安全和防范高空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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