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机构设置 >> 议事规则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2-03-09  (来源:rd)

(2009年12月1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对常委会负责。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因故不能列席时,由分管协调的副秘书长列席。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和提议组成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开会日期、会议日程和列席人员。
(二)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安排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对拟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五)讨论提交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等事项草案
(六)对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视察,并向常委会报告。
(七)提出全市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指导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拟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日期、议程草案及有关建议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组织草拟和讨论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通过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年度计划,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十三)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根据常委会授权,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审议上一年度本级财政决算草案以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根据需要,组织有关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
(十七)根据常委会的授权,通过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十八)讨论、决定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重大问题的批评、意见、建议和重要来信来访的处理意见。
(十九)常委会闭会期间,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关于对本级人大代表执行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许可。
(二十)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有监督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制定机关又不同意按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意见修改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一)讨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二)讨论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三)听取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四)研究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置方案,决定机关有关干部的任免。
(二十五)处理常委会授权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集中各方面意见后提出,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召开主任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2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将开会日期、议程的通知和会议有关文件,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举行7日前通知汇报单位,汇报单位应当在会议举行2日前送交书面材料到常委会办公室,并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
主任会议纪要和会议通过的文件一般由秘书长签发,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审议意见和会议通过的重要文件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秘书长传达部署,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
主任会议决定的问题,经秘书长签发,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办:桂林市人大常委会 承办:桂林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
电话: 2848571 技术支持 & 网页制作:桂林市信息中心
桂林网警 网上报警岗亭
桂ICP备050038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