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一对年近六旬的夫妻编造各种荒唐理由数十次行骗,共骗取受害人400多万元。6月11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隆娇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李启修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黄隆娇、李启修退赔给被害人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7.479万元;退赔给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97.2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隆娇和李启修都是广西象州县人。2012年11月,他们共同商量诈骗计划后,黄隆娇来到桂林市分别认识了被害人全某、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黄某姣、李启修编造称:李启修2002年因贪污、挪用公款有3套房产及1200多万资产被查封、冻结,需要资金疏通关系解冻;黄某姣有大脑特异功能,需要资金到北京进行治疗和激活;黄某姣、李启修在广东珠海的公司被冻结650万元资金,需缴纳50万元罚款解冻等理由,向被害人全某、李某索要钱财,并承诺事后会给相应的好处,还伪造某市财政局文件和多家银行个人汇款单据等材料向被害人全某、李某出示,骗取他们的信任继而行骗。
法院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害人全某先后以汇款方式给被告人黄某姣、李启修的账户内转款,被诈骗总计人民币337万余元。2013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李某先后被诈骗总计人民币97万余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黄隆娇、李启修在桂林市七星区一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所诈骗钱财已被挥霍一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隆娇、李启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共计人民币43471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黄隆娇的作用相对较大,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相对作用分别予以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表示认罪,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