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着全国文明城市目标再发力、再前进、再出发
2017年12月27日,桂林市召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结暨再动员大会,标志着我市朝着全国文明城市目标再发力、再前进、再出发。为了完善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让老百姓共同参与创城,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我市出台了《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成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桂林市是中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市民对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需求愈来愈强烈。据介绍,在《条例》实施前,我市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主要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为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立法工作,查找当前工作中的执法缺项,这几年市城管委先后完成了多部城市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为加快我市城市管理立法做准备。为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责权明晰、公众参与、责罚合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法治环境,形成全覆盖、长效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制定《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紧迫。2015年年底,从我市当时城市管理的需要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出发,市人大确定将《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
《条例》(草案)2016年通过一审,2017年8月通过二审,并于2017年10月31日顺利通过桂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第三次审议;2017年12月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对立法原则、适用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充分考虑了桂林作为知名国际旅游城市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求,不仅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还将不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纳入适用范围。
市城管委负责人表示《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出台需要全市人民群众的贯彻执行,它将会更好地提升城市形象和公民素质,使我们居住的城市环境更加美好。
《条例》与广大市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实施后也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本报将从今日起,陆续对《条例》中市民关注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条解读,让大家共同努力维护桂林美好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