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6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桂林市人民检察院送来的《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许可逮捕市人大代表覃双武的请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许可桂林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市人大代表覃双武。